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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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66號
104年度聲字第875號104年度聲字第895號104年度聲字第914號104年度聲字第921號抗告人 廖秀松 即聲請人 魏高明
魏 陳秀芳 上列抗告人就本院104年度聲字第866、875、895、914、921號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於民國104年6月15日以「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5案3位推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等狀」對本院於同年月5日所為之裁定,表示不服之意,核其意旨,應係對本院原裁定提起抗告請求救濟之意思。又抗告人雖併聲請法官迴避,但其聲請顯係意圖延滯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37條第1項但書,本院無庸停止訴訟程序。抗告人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蕭涵勻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004年6月24日
書記官羅敬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