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交簡字第14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交簡字第148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連金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61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連金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認定被告陳連金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應於「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補充:「按若定膜衣錠(ZOLPIF.C.TABLETS)之主要成分為Zolpidem( 佐沛眠 ),為其他抗焦慮、鎮靜及安眠劑類藥品,主治失眠症,依據DispositionofToxicDrugsandChemicalsinMan第五版之記載,Zolpidem(佐沛眠)具有快速及短效之安眠鎮靜作用,作用開始約半小時,服用後會產生嗜睡、眩暈、健忘、頭痛及噁心等症狀,有網頁查詢資料及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7年7月24日管檢字第0970007132號函在卷可考」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明知服用安眠藥劑後,將導致對於周遭事務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薄弱,倘行駛於道路上,將對自身及一般往來公眾造成高度危險,猶於服用安眠藥劑若定膜衣錠2顆後,貿然駕駛車輛上路,實屬不該,復參酌其犯後態度、素行(參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扣案之若定膜衣錠5顆,雖係被告所有,然並非其犯本案所用之物,亦無證據證明係其預備犯罪所用之物,且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書記官蔡語珊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