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72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72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72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厚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捌佰伍拾壹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民法第233條第2項規定,對於利息,無需支付遲延利息,故聲請人就該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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