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俊樺上列被告因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命貳包(總驗餘淨重陸點貳柒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俊樺前因涉犯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偵字第120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粉末2包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犯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0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在卷可稽。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粉末2包(合計驗餘淨重6.27公克),經鑑定後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亦有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在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上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書記官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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