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329號債權人 蕭丞偉 上列債權人蕭丞偉因與債務人 李淑如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蕭丞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抑或為「民國112年3月10日」?(倘請求自民國112年3月10日起算,請敘明其依據,倘無依據,則請將利息起算日更正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二、提出本件之債權釋明文件(蓋所提出之存證信函及施工明細表,均為聲請人單方製作之文書,無足形式認定聲請人對李淑如有債權)。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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