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19號原告 王聰成 被告 黃裕周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112年度易字第17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陳德池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書記官楊蕎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