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侵占罪,經判處有期徒刑6月,現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執更字第599號(聲請狀誤載559號)執行中。惟聲請人另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14日以同年度易字第1151號就業務侵占及竊盜罪合併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為此聲請與前開正執行之侵占罪定應執行之刑。
二、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受有2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裁判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惟依前開規定意旨,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之,是本件聲請人直接向本院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崔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