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358號原告 陳洪富英 原告 陳癸呈 原告 陳秀觀 原告 陳婉玉 原告 陳智強 原告 陳秀清 原告 陳秀祉 原告 陳慧萍 原告 陳淑真 原告與被告 盧明吉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941,8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5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