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7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建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建宗所犯如附表肆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建宗因犯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須受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而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法院依據法律具體規定,應在其範圍內為適當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所適用法律之目的,及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者,此即所謂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乃屬當然(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199號判決參照),合先敘明。
三、本件受刑人蔡建宗犯:(一)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0年
1月31日以100年度審易字第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經上訴於第二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0年4月
7日以100年度上易字第48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二)因違反職役職責案件,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於99年12月27日以99年訴字第1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經上訴後,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於100年3月22日以100年上訴字第10號判決上訴駁回,再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於100年5月4日以100年度軍上字第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嗣因上開(一)、(二)案件均符合數罪併罰規定,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以
100年聲字第1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經確定在案;(三)、(四)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於100年8月
4日以100年度侵訴字第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以上各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100年度審易字第3號、100年度侵訴字第9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
481號、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0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軍上字第9號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刻正執行中,惟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高法院87臺上字第4099號判決意旨參照),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金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附表:受刑人蔡建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罪│違反職役職責罪│妨害性自主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9年6月24日12時│99年11月1日│99年10月某日│││2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國防部北部地方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9年度少連│事法院檢察署99年│檢察署100年度偵│││偵字第27號│度偵字第247號│字第1477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國防部高等軍事法│臺灣南投地方法院│││││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審易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侵訴字第9││事實審││3號│10號│號││├────┼────────┼────────┼────────┤││判決│100年1月31日│100年3月22日│100年8月4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分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00年度軍上字第│100年度侵訴字第9││判決││481號│9號│號││├────┼────────┼────────┼────────┤││判決│100年4月7日│100年5月4日│100年8月30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一、二曾經定│編號一、二曾經定│編號三、四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應執行有期徒刑1│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國防部高等軍│年(國防部高等軍│月(本院100年度│││事法院100年聲字│事法院100年聲字│侵訴字第9號判決)│││第11號裁定)│第11號裁定)│││││││└────────┴────────┴────────┴────────┘┌────────┬────────┬────────┬────────┐│編號│四│││├────────┼────────┼────────┼────────┤│罪名│妨害性自主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9年11月3日下午│││││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477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侵訴字第││││事實審││9號││││├────┼────────┼────────┼────────┤││判決│100年8月4日│││││日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侵訴字第││││判決││9號││││├────┼────────┼────────┼────────┤││判決│100年8月30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三、四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本院100年度│││││侵訴字第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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