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06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6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孫崇勛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崇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崇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及1年6月,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2年10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孫崇勛前於99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臺上字第25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因施用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26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嗣經上訴,因受刑人未補具上訴理由,而遭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063號裁定駁回訴受刑人之上訴確定。上開3罪,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801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其又於101年間,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緝字第15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基簡字第9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4罪,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065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6月確定。其於100年12月12日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9月1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68日,於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3年7月5日。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2年10月11日核准假釋,法務部矯正署並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將「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檢送聲請人在案,爰聲請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前揭名冊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書記官楊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