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632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78,000元,應繳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1,000元外,尚應補繳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