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62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3,524元,應繳
裁判費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
2,4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前開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
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