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彰簡補字第3號
原 告 己○○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戊○○○、乙○○、丁○○、丙○○間
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