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小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小字第140號
上 訴 人  蘇柏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福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7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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