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小字第140號
上 訴 人 蘇柏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福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7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