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清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許料容 代理人 詹忠霖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或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費用及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國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可芯附表:
㈠補繳聲請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新臺幣(下同)4,000元(程序終
結如有餘額時退還),如無能力繳納,請釋明其原因。㈡提出聲請人之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㈢提出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㈣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聲請人曾
有參與前置協商而毀諾之情形,請說明聲請人債務協商之內容及其毀諾之原因。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㈤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109年5月26日至111年5月25日
)財產變動之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房屋稅籍),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㈥陳報聲請人有無以自己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而投保之保險單?
若有,其名稱、種類?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定、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各為何?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相關資料。
㈦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或其他投資存摺等)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封面、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9年5月26日起至今之交易明細)。
㈧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