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28號聲請人 許育基 相對人 陳鎭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7年11月1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7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承兌、應收帳款承購,包括本金、利息、延遲利息、違約金,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8年5月9日,債務清償日期為108年5月9日,並經辦妥登記在案。茲相對人於107年11月9日向聲請人借用1,000,000元,詎屆期不為清償,尚欠聲請人1,000,000元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11年4月28日雲院宜非平決111年度司拍字第28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111年5月3日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表:土地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28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01雲林縣褒忠鄉 馬鳴 478-123351分之1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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