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緝字第3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緝字第37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85年度偵字第60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4年7月27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林慧英法官陳姵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