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72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781號),本院於95年5月17日所為95年度易字第723號判決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法官姓名欄內關於「王世華」,應更正為「莊嘉蕙」。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原判決之正本法官姓名欄內關於「王世華」,顯係出於誤寫,自應更正為「莊嘉蕙」,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11庭
審判長法官林源森
法官莊嘉蕙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