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104號聲請人 王春美 聲請人 高正一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仍有下列法定要件未備,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本件辦理。
一、應補正之事項:經被收養人生父、生母同意並公證之收養契約書或同意書。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本院事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00轉425)洽詢。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