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福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福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徐福鐘為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
3所示之犯行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而本件被告所犯3罪,均係經本院量處如主文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故不論依修正前之刑法第50條,或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法院均應於判決時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無有利或不利之影響,依首揭說明,即無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再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參照。
二、查受刑人徐福鐘前於民國100年間,因1件酒醉駕車公共危險、1件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交訴字第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如附表編號2、編號3所示),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又於101年間,因酒醉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交易字第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所示)。
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2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2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斐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惠雯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違背安全駕駛│違背安全駕駛│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1年偵字第0│南投地檢100年偵字第0│南投地檢100年偵字第0││年度案號│01497號│04081號│04081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最後├────┼──────────┼──────────┼──────────┤││││││││案號│101年交易字第000044│101年交訴字第000008│101年交訴字第000008││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0000000│0000000│0000000│├───┼────┼──────────┼──────────┼──────────┤││││││││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確定├────┼──────────┼──────────┼──────────┤││││││││案號│101年交易字第000044│101年交訴字第000008│101年交訴字第000008││判決││號│號│號││├────┼──────────┼──────────┼──────────┤││判決│0000000│0000000│0000000│││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