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0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03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周煬庭被告范修齊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7年度執聲沒字第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范修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8萬元,由具保人周煬庭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33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06年度訴字第287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2萬元確定,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以107年度執字第3458號案件,依被告之住、居所為合法傳喚、拘提,然被告均未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新北地檢署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各1份附卷可稽,惟被告已於民國107年5月16日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可佐,是被告雖在檢察官執行中因逃匿致傳拘無著,然現已入監執行,並無逃匿之事實,揆諸上開說明,自無從依上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翠茹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