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346號債權人 屈月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保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債權人為屈月秋是否有誤?(因與存證信函寄件
大鵬新城管理委員會不相符)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書記官賴亮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