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0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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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01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憲銘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憲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李憲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於民國105年7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5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於其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24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二)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1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三)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8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7月確定;(四)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15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9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開(一)至
(四)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5172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五)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35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而與上開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部分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5年7月6日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為108年3月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1月11日,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各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5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701638821號函暨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姜麗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書記官楊玉寧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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