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3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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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37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慧君上列被告因違犯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104年度執聲字第7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CHANEL」商標之髮束壹件沒收之。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慧君犯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103年度偵字第6385號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髮束1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保管字第1773號),係仿冒「CHANEL」註冊商標圖樣之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6385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03年7月8日起至104年
7月7日止,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髮束1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保管字第1773號)係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商品,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薈萃商標協會 賴麗玉 出具之鑑定證明書及授權委任狀、雅虎奇摩拍賣網站網頁列印資料等在卷可稽。爰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四、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以佳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