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小字第9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基小字第946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呂三元 被告 謝昇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叁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書記官陳忠賢附表:
┌──┬───────┬──────────┬──────────┐│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違約金│├──┼───────┼──────────┼──────────┤│1│30,000元│自民國95年1月1日起至│自民國95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計算│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2│49,938元│自民國95年1月3日起至│自民國95年2月10日起││││清償日止,按年息17%│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計算│臺幣100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