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354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王銀來
陳香如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徐顗婷 法定代理人 徐振輝
李佳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王銀來(男,民國000年0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香如(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共同收養徐顗婷(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鍾仕傑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