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破字第11號聲請人馳穩有限公司
樓之1法定代理人 魏紹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應補正:㈠聲請人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請人之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載明債權人、債務人姓名、住址及債權額、債務額明細),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1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范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書記官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