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處分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38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德欽 上列被告因聲請撤銷檢察官拘提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職權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部分應更正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部分應更正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