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97號原告甲○○原告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永山 律師上列原告於民國99年9月8日具狀提起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告占用坐落彰化縣○○鄉○○段第93地號土地之客觀約略面積。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書記官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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