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繼字第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4號聲請人 張黎鳳英 聲請人 張懷珠 聲請人 張慧蘭 聲請人 曾慶綸 聲請人 曾偲婷 聲請人 張佳琳 聲請人 張國偉 聲請人 張懷玉 聲請人 趙文萱 聲請人 趙文菁 聲請人 張慧珍 聲請人 趙健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黎黃兔妹 於民國99年10月4日死亡,聲請人等為被繼承人黎黃兔妹之繼承人,均自願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件為證。
三、經查:被繼承人黎黃兔妹確於99年10月4日死亡,惟本件聲請人張黎鳳英之母親為 范卯妹 ,並非被繼承人黎黃兔妹,又聲請人張懷珠、張慧蘭、張懷玉、張慧珍為聲請人張黎鳳英之子女,聲請人曾慶綸、曾偲婷為聲請人張慧蘭之子女,聲請人張佳琳、張國偉為聲請人張懷玉之子女,聲請人趙文萱、趙文菁、趙健雄為聲請人張慧珍之子女等情,有聲請人等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考。是本件聲請人張黎鳳英、張懷珠、張慧蘭、曾慶綸、曾偲婷、張佳琳、張國偉、張懷玉、趙文萱、趙文菁、張慧珍、趙健雄並非被繼承人黎黃兔妹之繼承人乙節,當可認定。從而,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聲請人等既非黎黃兔妹之繼承人,其等聲請拋棄繼承,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奕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書記官簡慶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