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45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成川鋼管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787,016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8,0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書記官蕭秀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