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施美真被告蕭世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蕭世宗犯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美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世宗因犯竊盜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由具保人施美真於民國99年8月11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通知被告蕭世宗於99年12月2日到案執行,上開傳票已於99年11月11日由被告本人收受;並通知具保人施美真於99年12月2日通知或帶同被告蕭世宗到案執行,該通知函業於99年11月12由具保人本人收受,因被告蕭世宗未到案執行,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乃囑託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拘提,因拘提未著,被告顯已逃匿等情,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蕭世宗個人基本資料表、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苗檢秀執丁 99執2975字第23334號追保函、追保通知書送達證書回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回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99年12月20日拘提不獲報告書等各1份附卷可稽。
三、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施美真所繳納之保證金10,000元。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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