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72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羅天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䔶引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
3,0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