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33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維喆禮坊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街○○○號7樓
法定代理人 葉安淇 住同上
居台北市○○區○○路○○○號5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呵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0年0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