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小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小字第491號
原   告  翁紫綺
上列原告與綵豐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先前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
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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