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聲字第6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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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聲字第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6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偽造貨幣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3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於民國95年8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97年5月1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任森銓法官陳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書記官陳武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