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專上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2年民專上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專利權申請權歸屬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上字第41號上訴人 鍾葉青 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 律師被上訴人源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松雄 訴訟代理人 周志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專利權申請權歸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黃本立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陳容正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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