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七號
原告貿大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奷華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零叁萬柒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零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楊智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黃王雅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