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07號原告 陳淑真 被告 丁妍 如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08年度易字第3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王瑜玲
法官劉凱寧法官洪任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奎彰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