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89號原告即債權人和昌商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龍
一、查原告即債權人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正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742號),惟據債務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後述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60萬元,應繳裁判費34萬28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2項規定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34萬2380元。
(二)請向本院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書記官陳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