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461號原告 謝政翰 訴訟代理人 謝孟君 被告 陳沅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號3樓房屋(以下簡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價額為據,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參照內政部公布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網之結果,以每坪單價新臺幣(下同)25萬7468元(含基地),較為符合系爭房屋(含基地)之客觀價值,共計412萬3962元【計算式:(47.22+5.73)×0.3025×257468=00000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扣除按公告現值及應有部分比例計算之基地價值110萬8735元【計算式:158×123000×1157/20280=00000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核定為新臺幣參佰零壹萬伍仟貳佰貳拾柒元(至聲明第2項原告請求金錢給付之部分,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之情形,不併算其價額,併此敘明),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捌佰玖拾捌元,扣除已繳之新臺幣壹仟元,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書記官蘇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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