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25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偉恩 (BiggsJerryWayne,美國人)訴訟代理人 黃正煌 上列上訴人林偉恩與被上訴人 王黎慈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柒拾柒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柒仟陸佰參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書記官蘇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