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60號原告 周勝管 被告 葉素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萬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書記官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