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31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淑婉 被上訴人即原告 余寶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31號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書記官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