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2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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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200號上訴人即原告 葉柏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彰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段奇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日
書記官陳科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