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簡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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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苗簡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苗簡字第456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告連讚賞即連 林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2年6月14日以民事起訴狀向本院起訴,惟被告早於112年4月24日遷入桃園市蘆竹區,此有民事起訴狀本院收件戳章之日期、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從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