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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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稿費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85號聲請人 古鎮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安鄉公所間請求給付稿費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查聲請人於民事聲請調解狀調解聲明第一項未記載相對人應給付若干金額,應具狀補正之。
二、應補正全體聲請人 黃鼎松 、 楊忠義 、 高榮盛 、 劉仁祥 、 吳秀蘭 、 盧曉玲 、 徐禮安 、比令.亞布、 葉文杰 、盧曉玲、 劉麗玲 、 劉韋廷 、 楊振昇 、 黃騰達 、萊撒.阿給佑、 羅漢章 、 謝其煚 、 陳雲錦 、 陳芃雯 、 林子芸 、 蔡辰依 、 黃秀虹 、 黃子萱 、 呂冠廷 、 范心縈 之姓名及戶籍地址,如聲請人間有委任之情事,請一併補正簽名或用印之委任狀,並載明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