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稿費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85號聲請人 古鎮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安鄉公所間請求給付稿費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查聲請人於民事聲請調解狀調解聲明第一項未記載相對人應給付若干金額,應具狀補正之。
二、應補正全體聲請人 黃鼎松楊忠義高榮盛劉仁祥吳秀蘭盧曉玲徐禮安 、比令.亞布、 葉文杰 、盧曉玲、 劉麗玲劉韋廷楊振昇黃騰達 、萊撒.阿給佑、 羅漢章謝其煚陳雲錦陳芃雯林子芸蔡辰依黃秀虹黃子萱呂冠廷范心縈 之姓名及戶籍地址,如聲請人間有委任之情事,請一併補正簽名或用印之委任狀,並載明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岢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