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小字第43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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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苗小字第4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2年度苗小字第432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訴訟代理人 廖仁隆 被告 李建隆
李志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2,302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6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劉佩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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