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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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53號原告 趙庭頞 訴訟代理人 蔡浩適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瑞麟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12,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8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