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183號
原   告  湯文華
訴訟代理人  陳三兒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麗娜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主張對被告所有坐落屏東縣○○鄉
○○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有通行權存在。而系爭土
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50元,有土地登記謄
本在卷可參;原告請求通行之面積為57.6平方公尺(計算式:24
×2.4=57.6),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2萬5,920
元(計算式:57.6平方公尺×450元=25,92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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